昌江不认孩子拒做亲子鉴定 无正当理由推定系亲生

发布时间:2021-06-15 文章来源:安康生物

在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中,女方代表私生女向男方索要赡养费,男方却否认孩子是亲生的,显然不同意亲子鉴定。那么法院应该听取谁的意见呢?近日,江苏省南通市中级安康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。

今年30岁的胡女士是一位单身母亲。2015年11月,胡女士独自在医院生下女儿晶晶。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,花钱的地方越来越多,她觉得一个人越来越无力。

因此,胡女士以晶晶的名义将男友陶某起诉至江苏省如东县安康法院,要求被告陶某履行抚养义务。自2015年11月起,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,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%由门票承担。不过,陶某在法庭上表示,晶晶与自己之间既不存在父女关系的名义,也不存在父女关系的现实。现在,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已经没有法律依据。

在不耐烦的情况下,胡女士当庭向法官提供了自己与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陶某多次承认晶晶是自己的亲生女儿,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书,证明陶某与晶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。经法官当庭质证,陶某承认自己拥有与胡女士聊天的微信,但仍不承认晶晶是自己的亲生女儿。在法官的诸多法律解释下,陶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。

昌江不认孩子拒做亲子鉴定 无正当理由推定系亲生

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胡女士提供了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,主张通过亲子鉴定确定孩子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,已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。虽然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,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。此外,他没有提供拒绝亲子鉴定的合理理由。因此,法院推定原告晶晶与被告之间存在医疗亲子关系。作为晶晶的生父,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抚养费。考虑到原告母亲胡女士和被告的经济收入,被告决定承担原告每月600元的生活费,以及50%的教育费和医疗费。

一审判决后,原告、被告均不服,向南通市中级安康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过程中,原告、被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近日,南通市中级安康法院认为,两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法,应予准许,遂裁定准许撤回上诉,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婷婷表示,在此类案件中,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,根据民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,法院不能强制其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。也就是说,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,根据民事诉讼中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基本证据规则,原告必须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是其生父,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本案中,胡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被告是女儿的生父。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,拒绝做亲子鉴定,故法院推定原告晶晶与被告有亲子关系。

陈婷婷指出,对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应用,要严格控制,慎用。基于婚生子女直接推定制度,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认定应以适用和自愿原则为基础,不应具有强制性;对于非婚生子女,被告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原告已经提供的亲子关系,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,推定原告认定被告为生父并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主张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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